政戰論述一、戰地政務幹部動員運用芻見

﹝原載於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戰地政務月刊﹞

    戰地政務之得失,關係復國的成敗,而推行戰地政務的先決條件,則在有一批優秀的幹部,一套有效的辦法。近年來,政府對此項工作,已在積極策劃,加強準備,尤其在戰地政務幹部訓儲方面,設置了各種不同班次,召訓不同對象,灌輸以戰地政務基本觀念和方法。惟訓練之目的在於運用,故對已訓幹部戰時如何動員運用問題,乃就管見所及提供研究建議。

   第一、先談法的依據

    當前戰地政務幹部選訓,多係出自本人志願,將來動員調派,基於受訓初衷,仍必踴躍前往任職,自不待言,但所謂戰地,包含區域遼闊,且涉及幹部權利義務,實應先行求得法律依據。

    政府對軍事人力之獲得運用,大多遵循兵役法、軍事徵用法、國家總動員法等三法,戰地政務幹部動員,究應依據何種法令,經研究討論,多數認為以依據   國家總動員法較宜。

    蓋兵役法係規定國民應盡之兵役義務事項,而戰地政務幹部,除了納入國軍建制單位之戰地政務工作部隊人員外,將來多係從事戰地地方行政工作,與兵役性質不同,且服役年齡為十八至四十五歲,戰地政務幹部中超齡人員較多,故兵役法不足依據。又軍事徵用法以徵用軍用物及勞力為主,施行細則中雖有徵用服任戰地政務勤務之規定,但對公務員、學校教職員及四十五歲以上人員,又有限制,用作援引依據亦有困難。

  有關國家總動員法第九條規定,政府於必要時,在不妨害兵役法之範圍內,得使人民及其他團體,從事於協助政府或公共團體所辦理之國家總動員業務,至於何謂總動員業務,其第四條曾列舉為金融、運輸、通信、衛生、情報、教育、防空、難民救助及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,故戰地政務幹部動員運用,以之作為依據,最為適當。

   第二、次言實施程序

    戰地政務幹部動員,如確定以國家總動員法為基本依據,究應怎樣實施,作業程序如何,尚缺乏先例,猶待進一步規劃,尤其是負責機構,編組管理原則,動員命令下達,均須擬定詳細辦法,建立體制,此分下列三方面說明。

    [一]那些機構負責:關於戰地政務之實施,國防部已專設幕僚單位,負責全般業務之策劃與推動,戰地政務幹部訓儲動員工作,係屬其中一環,自應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,不過已訓幹部中,包含民、財、建、教各類專業人員,中央有關部會,則為協管機關。至於工作執行,因戰地政務幹部,遍佈各縣市、各階層,當以隸屬國防部之軍、師、團管區軍事系統,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負責為宜,係屬執行機關。

[二]如何編組管理:管理工作為動員之基礎,平時對幹部動態掌握確實,戰時動員才能迅速,談管理必先編組,運用組織力量,可收事半功倍之效。編組原則,通常有單位編組與地區編組之分,單位編組係以縱的關係為主,由已訓幹部現隸屬單位負責,地區編組係以橫的關係為主,按照已訓幹部住址依縣市鄉鎮區域分編。目前已訓戰地政務幹部,多數為現職公教人員,係採取單位為主地區為輔的編組方式,並於各縣市團管區設置聯絡中心,加強協調連繫。

[三]怎樣動員下令:有關戰地政務幹部之動員下令,與編組管理密切關連,原則應由主管機關亦即國防部統一簽發,不過對一般幹部與專案幹部,在徵用方式上似宜有其差別,如係專業幹部,則可不指名徵用,僅列具所需專長、人數,轉知有關部會,就其已訓幹部中,自行遴選徵用。如為一般幹部必須指名者,現職人員可將徵用令交服務機關轉達,非現職人員則由縣市政府或團管區聯絡中心轉達。當事人接到徵用令時,即於指定時間向有關單位報到。

   第三、再講薪給服制

    戰地政務幹部於動員徵用之後,緊接著而來的是薪給與服制問題,薪給關係

個人及眷屬生活,服制則關係團體和觀瞻所繫。

[一]就薪給言:薪給乃工作應得的報酬,基於同工同酬原則,凡屬戰地政務幹部,於其服行工作期間,均應按其編制職級,斟酌戰地所定薪給標準,享受一致待遇。不過所謂服行工作期間,預想將來可能分為隨軍行動、留置轉任兩個階段。轉任地方公職之後,量才任職,可按法定俸給規定支薪,問題不大,隨軍行動期間,如原任公職待遇較高時,其差額之保留與彌補,宜預行規劃,又關於眷屬補給亦需一併研究。

[二]就服制言:關於服制,政府對公務人員,除軍人外,尚無統一規定。戰政幹務於服行工作期間,究穿何種服裝,據聞主管單位曾有商議,咸以隨軍行動期間,為求整齊劃一,引起民眾好感,一律穿著軍服,佩帶戰地政務人員標幟,迨轉入地方公職後,其服裝另由戰區規定。

   第四、末論任用優待

    戰地政務幹部之任用,隨軍期間編入戰地政務團隊,宜由國防部統一辦理,於留置地區轉任戰地地方公職時,另按權責派任。政府為優待戰地公務人員,曾定有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,公布實施,預想將來當可援引應用,其優待可分選派、撫卹、銓定等多種。

    選派優待,係於法定資格有困難時,得由戰地最高行政長官,斟酌地區實際情形選派,資格已予放寬。撫恤優待,係對殉職傷殘者,從優擬定標準撫恤救助。銓定優待,係對選派人員,於地區恢復常態後,已具法定資格者予以晉敘,未具法定資格者從優銓定。

    戰地政務幹部訓儲已有多年,有關動員運用問題,主管部門或已決定原則,或在研擬辦法,以上僅係就研究所及,略述芻見,供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