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戰論述三、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特質與功效
﹝原載於民國六十年三月戰地政務月刊﹞
壹、前言
自從大陸實施人民公社,已將原有政治制度、經濟組織和社會結構,徹底破壞。將來如何在民主政治和民生主義原則之下,整頓破局,重建地方政權,迅速恢復生產,安定人民生活,當屬極要政務。
政府主管部門,對戰地各級地方行政組織重建,係按省市、縣市、鄉鎮、村里四級規劃,於村里並組成民生合作社,為構成鄉鎮之基本單位。至於村里民生合作社如何組成,因所獲資料零散,未得其詳,上月於戰地政務月刊,閱讀伯南先生所撰「戰地建立村里民合作社之研究」專文,對組織之建立程序與經營方式等,均已論及,不再贅述,僅就其特質和功效問題,略述研究所見於后。
貳、一般合作社組織的原則
研究村里民合作社的組織,應先從合作社的一般原則說起,此原則是合作社組織與經營上的規範,隨著合作制度逐漸建立。較完整的合作原則,是於一八八四年,由英國羅虛載爾公平先鋒社綜合而成,共分社員各有一個表決權,予社員適當教育,資金由社員籌集不賴捐助,股金利息有一定限制,盈餘按社員購買額分配,商品按市價出售,現金買賣不賒不欠,品質優良衡量正確,政治與宗教中立等九項,一般稱之謂羅虛載爾原則,由它樹立了合作制度的基礎。
一九三四年,國際合作聯盟中央委員會,又把羅虛載爾原則歸納為七項,另行增加四項,成為十一項,分別是合作社的公開,一人一票制,按交易額分配盈餘,限制股金利息,促進社員教育,現金交易,政治與宗教中立,限於社員交易
,充分保持自主,交易低於市價,設置不可分的共同財產。
我國合作社法,制定於民國二十三年,復經多次修正,其第一條便規定,所稱合作社,係依平等原則,在互助基礎之上,以共同經營方法,謀求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團體,不僅解釋了合作社的意義,亦且說明了與上述相同之合作社組織原則。
至於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,是根據合作社法而規劃設計,其組成亦符合了一般本質原則,簡單分析:
第一是平等組織:村里民生合作社的社員係一戶一人,社員及家屬均享有社內公共福利之權利,亦擔負應盡之義務,社員參與表決,為一戶一權,不分男女貧富,不論認股多寡,大家一律平等,符合了一人一票制原則。
第二是公開結合:村里民生合作社入社公開,社員認股每人至少一股,至多為全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,內部人事、財務及事業經營,絕對公開,不能非法限制,符合了合作社的公開原則。
第三是民主管理:村里民生合作社的管理權,屬於全體會員,透過會員大會行使權力,執行社務的理監事由選舉產生,社員獨立自主,不為少數人把持,符合了充分保持自主的原則。
第四是互助團體:村里民生合作社是由村里內居民,在互助基礎上組成,經營之事業,不以盈利為目的,共謀增加生產,改善生活,促進公共福利,財產共有,辦理自治事務之經費,得以盈餘利潤撥充,做到自給自足,符合了限制股金利息與設置不可分的共同財產等原則。
參、村里民生合作社的特質
上節係將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的組織精神,與國際一般合作社原則分析說明,乃可看出其已吸取一般合作社組織原則的精華,合乎世界進步的思潮。不過戰時與平時情形不同,因此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,仍有下列顯著特質。
第一、政治經濟合一: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是經濟組織,亦是政治組織,為政經合一體。以推行政務,組織民眾,發展文教,致力生產,鞏固治安為要務,其組成係以村里之自然區域為準,冠以村里名稱,由村里長擔任社長,社內設行政、文教、生產、自衛等組,分掌社區內居民自治及民生福利與上級委辦事項,受鄉鎮公所監督指導,實質上就是構成鄉鎮之基本單位,是其特質之一。
第二、全民同有共享:村里民生合作社對社員的規定,是一戶一人,凡居住村里具有公民資格之各戶戶長,均為當然會員,戶長如無公民資格,則以該戶具有資格之一人加入。成立後即編造社員及其家屬名簿,均享有共公福利設施之權利。這種每村里一社,每戶一社員的設計,與一般合作社限定特定對象者不同,是其特質之二。
第三、勞力折納股金: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對社員繳納股金,如一時難以籌措時,規定得於兩年內分繳,又可以用勞力折合代替股金,構想上可能為以工代賑精神之發展,是其特質之三。
第四、政府指導創立:一般合作社,依規定非有七人以上申請,不得設立,並須經過創立會議、通過章程、選舉理監事、報備核定等程序。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因係政治經濟合一組織,是在政府指導下創立,社長就是村長,社員大會未召開之前,理監事係由鄉鎮公所遴派,是其特質之四。
肆、村里民生合作社的功效
談到合作社的功效,大多認為它是一種經濟事業,對經濟方面發生之功能較大,但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性質特殊,發揮的功效尚不限於經濟,在政治、教育、社會各方面,都能發生很大作用,僅簡要說明如下。
第一、促進民主政治:今後復興建國的程序,在戰地原則上不能再有訓政時期過程,必須在軍事階段便訓練民眾行施民權,灌輸民主法治思想。村里民生合作社是平等的組織,民主的管理,對組織的運用,乃可基於自由平等原則,充分發揮民主精神,潛移默化,以建立法治社會的基礎。
第二、培訓自治能力: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,依規定設置理監事會,理監事由社員選舉產生,負責社務推動與業務經營,每一社員都有當選機會,以培養其組織能力與治事能力,即便未當選理監事,仍可在社員大會行使其權力,而發揮一定教育功能。
第三、發揚互助精神: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建立,在使村里民眾戶戶納入組織,大家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在互助合作原則之下,以共同的力量,創建共同事業,充滿和樂友愛,進而因勢利導,造成社會安定繁榮。
第四、增加生產收益:由於村里民生合作社的建立,廢除了中間剝削,不再受人控制,而且生產或勞動者之資金通融,原料購買,產品運銷,均由合作社替社員通盤籌劃,合作經營,在生產技術方面再予不斷輔導加強,就必發生促進生產,增加收益的效果。
伍、結語
綜上所述,乃係犖犖大者,即以所能發生的功效而言,當然尚不祇所列各點,不過就此數點看來,便足以顯示其價值與重要性了。據知政府主管部門,對戰地村里民生合作社組織,已有妥善規劃,但涉及問題甚廣,尤以細部執行事項,尚望我戰地政務幹部多加研究,俾利未來任務遂行。